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0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600元,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在校生总人数和核拨的总金额,原则上分别按资助总金额的25%、50%、25%划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坚持“立德树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等社会实践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所在院系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
1.孤儿,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且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4.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5.原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同一学年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分两次(秋季学期和次年春季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助学金受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
第十四条 新生评定国家助学金,由各院系紧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各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